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441抵债资产的使用说明,银行取得的抵债资产,应按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入账价值与账面价值(包括计提的减值准备等),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取得抵债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核算。
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办公楼)留作自用,应按有关规定报经上级权力机构批准后,转为“固定资产”科目。如作为出租固定资产,应按准则规定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规定进行核算。
银行抵债资产如何纳税
1。取得的处理
以物抵债是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金融企业债权的行为。在此环节涉及的税收主要有:
(1)增值税(营改增)
以物抵债是以收回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的方式收回债权,也包含未缴纳增值税的利息收入。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包含的未税利息收入应在收回抵债资产时确认,计算缴纳增值税。在抵债协议或法院裁决书中一般有明确抵债金额和利息划分;如无明确此项时,按照税法原则,需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抵债金额。在抵债环节增值税处理分为以下3种情况:
①抵债资产金额确定,但抵债金额未能明确抵债的本金与利息金额,按照常规金融企业先冲本金。大于本金小于等于利息部分需区分已税利息和未税利息,计算应纳增值税。
②抵债资产金额和抵债本金与利息金额均确定时,按抵债的利息部分计入利息收入。抵债的已税利息收入因在计提时已缴纳增值税,因此在抵债收回时是应收利息款收回,不缴纳增值税;抵债的未税利息收入则应在抵债收回时计入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③抵债资产金额不确定,当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等于金融企业应收本金与利息之和时,按①的原则处理。
(2)所得税
①抵债资产折价金额高于债权金额
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的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抵债资产折价金额低于债权金额
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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